极目新闻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姜泰阳
一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听书”软件上提供版权录音供网友试听下载,被告上法院。近日,武汉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调解下,网络公司赔偿原告元侵权损失。
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了作家萧也所著,由主播静水深流播讲的录音制品《盗墓王之妖塔寻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年8月,该传媒公司发现广州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听书”软件上提供《盗墓王之妖塔寻龙》录音制品的在线收听及下载资源。
传媒公司认为,网络公司侵害了己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年,传媒公司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
今年8月,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网络公司认为,涉案音频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公司没有权利来审核音频的来源,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公司是国内比较知名且专业的提供有声读物在线收听的的公司,其app网络用户在收听音频过程中,可向上传者赠送对应现实经济价值的虚拟礼物,被告公司以此可以获得经济收益。法官认为,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公司应当对涉案音频有更专业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注意义务,能够合理认识到网络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涉案音频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于这一分析,承办法官耐心向网络公司讲解了相关法律,并分析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对权利人和文化市场带来的影响。
经过多次释法明理,网络公司纠正了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错误认识,主动删除了涉案音频,停止了侵权行为。
近日,经过法官主持调解,两家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双方约定,网络公司向传媒公司赔偿元。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听书”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型阅读方式,但其中也潜藏着许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通过本案审理,既提醒了广大网民在使用“听书”软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未经许可随意在互联网传播经授权制作的有声读物,养成“知识付费”的阅读习惯,同时,有声读物在线收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严格履行注意义务,对网络用户上传至平台的内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维护平台的良好环境,实现规范商业经营和促进文化繁荣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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